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41號
原 告 杜坤榮
被 告 陳清雲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萬1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嗣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 擴張 部分之價額經核定為200萬元,
是本件擴張聲明後之全部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310元,尚應補繳1萬7,
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