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41號
原   告  杜坤榮
被   告  陳清雲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萬1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嗣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 擴張 部分之價額經核定為200萬元,
是本件擴張聲明後之全部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310元,尚應補繳1萬7,
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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