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雨璇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尚未成年,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
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本院已調閱相關戶籍資料
附卷,並裁定請原告來院閱卷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7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