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投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陳威閔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翁聖閎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投
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威閔、翁聖閎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投秩字第28號裁定分別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3,000元,並於民國107
年1月29日確定,然陳威閔僅繳納5,000元後即未繳納,翁
聖閎則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處分
人陳威閔、翁聖閎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
106年12月26日以106年度投秩字第28號裁定分別裁處罰鍰
8,000元、3,000元,該裁定並已於107年1月29日確定,
此有本院南投簡易庭107年3月16日106年度投秩字第28號
函、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受處分人陳威閔剩餘
罰鍰3,000元、翁聖閎罰鍰3,000元之執行應於3個月內即
107年4月29日前執行,否則免予執行。惟本案移送機關於
107年5月16日始將聲請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本院,有本院
收文章戳印文可佐,揆諸上揭說明,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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