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347號
原 告 甲○○
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繳納費用新台幣500。嗣被告異議,視同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請求為新臺幣214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前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
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
鎮○○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新臺幣500元;逾
期不繳,即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