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零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二
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8年6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