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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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之4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所持有由原告及訴外人丙○○所共同簽發
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向鈞院聲
請准予強制執行,經鈞院以98年度票字第522號裁定准許在
案,惟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故系爭本票顯係他人偽造
,原告不應負擔此項債務,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如
附表所示本票貳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前夫即訴外人丙○○偕同原告向伊借款,
伊起初不願意,但丙○○表示:原告願意擔保,且因原告係
公務員,名下有車子,伊乃同意,並請丙○○簽發本票,並
要求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丙○○在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本票完畢後,有詢問原告要她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告不置可
否,丙○○乃取出原告之印章蓋在本票上,丙○○在簽發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時,原告即在旁邊,於蓋用原告之印章
在本票時,原告目睹亦未反對,是故,原告應負發票人之責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乙、得心證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未簽發系爭本票一節,固據提出本院98年
度司票字第522號本票裁定影本1紙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是否授權原告之
前夫即訴外人丙○○簽發系爭本票。
二、按票據行為乃財產上之法律行為,自得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即由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
,完成票據行為,將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又若票據
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
票據行為,乃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
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
,本質上與票據債務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參照最高法
院70年7月7日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又「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本票簽發之經過為:原告
之前夫即訴外人丙○○偕同原告至被告處欲向被告借款,被
告起初不願意,但丙○○表示:原告願意擔保,且因原告係
公務員,名下有車子,被告乃同意,並請丙○○簽發本票,
並要求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丙○○在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
示本票完畢後,有詢問原告要她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告不置
可否,丙○○乃取出原告之印章蓋在本票上,丙○○在簽發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時,原告即在旁邊,於丙○○蓋用原
告之印章在本票時,原告目睹亦未反對一節,業經被告自承
在卷(參見本院98年4月16日及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
,原告對於被告所述上情並不爭執,僅否認:丙○○有詢問
要她擔任連帶保證人等情,惟原告既偕同丙○○至被告處欲
向被告借款,丙○○2次持原告之印章蓋在系爭本票上時,
原告均在旁目睹,且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足認原告默示同意
由丙○○代其簽發系爭本票,再者,原告另於本院訊問:「
本票上蓋的印章是否你平常使用的印章或是印章是你的?」
時,僅答以:「不知道」等語而非以堅定之語氣回答「不是
」(參見本院9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實與常情有違
,本院審酌情形,認為原告並未否認本票上印章之真正。則
原告既同意丙○○代其簽發本票,揆諸首開說明,與票據債
務人(即原告)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原告自應負發票人
之責甚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同意丙○○代其簽發本票,自應負發票人
之責,則其主張依非訟事件法第1百零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
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
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黃大千
附表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面額(新台幣)票號
一97.4.1697.5.0000000元0000000
000.7.597.8.000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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