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呂碧芬
       李裕妹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秀琴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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