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利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翔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禾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自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