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債權人 林伯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債權人 林伯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