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閔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閔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薛閔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5日│100年7月29日│100年8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10013號│10013號│1001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48號│字第48號│字第48號││├──────────┴──────────┴──────────┤││編號1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10013號│10013號│1001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48號│字第48號│字第48號││├──────────┴──────────┴──────────┤││編號1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100年4月6日│100年8月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10013號│10013號│1001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字第48號│字第48號│字第48號││├──────────┴──────────┴──────────┤││編號1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100年9月17日│100年5月、6月間某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第8140、9548、9792、│││10013號│10013號│1001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100年度易字第13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1日│101年2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保│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48號│字第48號│第1249號││├──────────┴──────────┤│││編號1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