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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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二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南監五駕字第七四─Z00000000號裁決處分),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八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抗告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於異議人之住所即台南市○○路○○巷一四之三號四樓,由其本人收受,惟抗告人之抗告書狀遲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始送達本院,有送達證書及本院之收文章各一件在卷可按,本件異議人之抗告既已逾期,自屬不合法,依首揭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