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十一時二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區○○○路○段○○○巷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上開路段與忠孝東路四段二0五巷之未劃分幹、支線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同為直行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當時該路段雖停放有其他車輛,但依當時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物無缺陷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詎乙○○仍疏未於該交岔路口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為左方車之情形下,未暫停讓進入該交叉路口,由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右方機車先行,致撞及甲○○所騎乘之機車,,使甲○○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右頂枕部、左肩部、左膝部擦傷、及左膝後十字韌帶部分斷裂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指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談話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分析研判表、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台北縣立板橋醫院、中心診所醫院診斷證明書、自首調查表、估價單在卷可稽。按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在未劃分幹、支線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同為直行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右開發生車禍路段既為未劃分幹、支線之無號誌交岔路口,被告即本應注意前揭規定,且當時該路段雖停放有其他車輛,但依當時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物無缺陷之情形,亦非不能注意,況依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於行經發生車禍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更應提高注意程度,詎其仍未注意,而未減速慢行及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其為左方車亦未讓告訴人所騎乘之右方車先行致撞及被害人,其有過失甚明,卷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分析研判表、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同此見解,且此與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右頂枕部、左肩部、左膝部擦傷、及左膝後十字韌帶部分斷裂等傷害之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因過失傷害人之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另查被告於本件犯罪未發覺前,已向前往車禍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犯罪並接受裁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 黃茂凌 警員填具之自首調查報告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車禍迄今已逾二年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本院多次給予被告洽談和解機會而被告卻未積極與告訴人尋求和解、犯後態度顯然不佳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嗣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並自同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較諸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以「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以修正後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被告行為時雖在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生效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是依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