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9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9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游智泉
被   告  劉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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