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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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曾綉玥
被   告  錢漢隆
       陳淑英
前 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7日下
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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