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96號原 告 曾綉玥 被 告 錢漢隆 陳淑英 前 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