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瑋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瑋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
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