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林坤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416號
抗 告 人 林坤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