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520號、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16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345元
郵票費750元第三審律師費30,000元合計64,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