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6年度票字第27699號確定裁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計支付訴訟費用為新台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並提出收據1紙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之本院96年度票字第27699號事件,其訴訟費用額,業經本院於裁定主文第二項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此部分無再確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屬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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