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青 即青松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