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36號原告 詹巧薇 原名 詹寧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被告 江文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劉彥良 律師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9日下午3點3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民國100年6月15日前補正下列關於抵銷抗辯之事項:
㈠得對原告請求給付保險費406萬4956元之請求權基礎。
㈡得對原告請求給付稅款43萬5442萬元及退稅款76萬9488元之
請求權基礎(請說明兩造係合併申報或分別申報,並提出相關証明)。
㈢得對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健保費76萬880元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