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2號原告 繆蓮英 訴訟代理人 王蓮月 被告 李劉足 訴訟代理人 楊之誠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丁文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