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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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克歐戴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孟霞 、 陳信忠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6,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