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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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樂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燕堂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 楊青 即青松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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