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聲請人 鄧庭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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