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1號原告 陳曉虹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世穎 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