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魏榮杉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被告 黃棟榮
黃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被告黃棟榮、黃玉民之住所均係於臺北市○○區○○街○○巷○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