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0號
原告 林純玉
送達代收人 鄭淑萍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嫣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