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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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31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炘樺 即 蔡玟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炘樺即蔡玟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941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本件已定於民國110年5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