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610號
原告 李勝雄
被告WASAWASCHONABENTING( 喬娜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係在我國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目前登記於我國之工作地址及居留地址均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工作許可日期:2020/12/24」,有內政部移民署110年2月25日移署資字第1100025270號函復之外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存卷足參,是原告於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依上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