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68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江崇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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