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00號
原   告  湯燕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雖為
:確認被告所持有之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1840萬元之部
分對原告不存在,惟事實及理由部分則載明系爭本票債權1840萬
元對原告已不存在等語,堪認原告聲明之真意應為:確認被告所
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8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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