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84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淑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4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