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楊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啓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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