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24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被告 司貴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因尚需徵得被告同意,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