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242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張壯吉

被告 司貴花

司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因尚需徵得被告同意,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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