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彭予萱
訴訟代理人 金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6,4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