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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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17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告 許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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