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292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昱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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