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起強
王聞源
王志偉
王起華
王起勝
王柔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8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