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宗輝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6,224元(計算式:10.64*
31,600=336,2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