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56號
原 告 楊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晉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