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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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核屬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家庭暴力罪。告先後多次傷害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復係相同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手段之危險性,對被害人傷害之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