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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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A女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
陳柏愷 律師被告高雄市鳳山國民中學兼法定代理人 曾宏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林瑜真 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被告 梁智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黃家豪 律師被告 王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之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至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外,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