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號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吳振富 相對人 黃佩韻 相對人 陳淑芬 相對人 邱瑞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如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01年2月2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裁定於101年2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逾期已久,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