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被告文聖殿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計算式:2,068,325÷12=34,472,元以下四捨五入」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413,665÷12=34,472,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