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何賓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3+1)x34x10=1,360)。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債務總金額為435,208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5年5月9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3年5月9日至105年5月8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另請說明子女之扶養費是否有與其生母共同負擔,如有分擔比例為何。
七、請聲請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應包含父母、子女,記事勿省略)。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父母、子女101年度起迄103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現所承租位於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
5之房屋,是否有與人同住?如有與該同住之人關係為何?同住之人是否有分擔租金暨其分擔比例為何。並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影本。
十、請提出聲請人近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及在職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