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聲請人 張邱玉鳳 相對人 謝湘媛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除附表編號9之本票,到期日經改寫,未有發票人簽章,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不生改寫之效力,應以改寫前到期日為準,惟無法辨識改寫前之到期日為何,視為未記載,以提示為到期日,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民國)││├──┼───────┼─────┼───────┼────┤│001│109年1月5日│250,000元│109年3月5日│0000000│├──┼───────┼─────┼───────┼────┤│002│109年1月6日│150,000元│109年2月6日│270044│├──┼───────┼─────┼───────┼────┤│003│109年1月6日│150,000元│109年2月6日│270045│├──┼───────┼─────┼───────┼────┤│004│109年1月8日│300,000元│109年2月8日│270046│├──┼───────┼─────┼───────┼────┤│005│109年1月9日│50,000元│109年3月9日│0000000│├──┼───────┼─────┼───────┼────┤│006│109年1月11日│100,000元│109年2月11日│270047│├──┼───────┼─────┼───────┼────┤│007│109年1月12日│200,000元│109年2月12日│270048│├──┼───────┼─────┼───────┼────┤│008│109年1月13日│100,000元│109年2月13日│270049│├──┼───────┼─────┼───────┼────┤│009│109年1月15日│100,000元│提示日:│0000000│││││109年3月15日││├──┼───────┼─────┼───────┼────┤│010│109年1月17日│100,000元│109年2月17日│270050│├──┼───────┼─────┼───────┼────┤│011│109年1月21日│100,000元│109年2月21日│0000000│├──┼───────┼─────┼───────┼────┤│012│109年1月21日│50,000元│109年3月21日│0000000│├──┼───────┼─────┼───────┼────┤│013│109年1月24日│150,000元│109年3月24日│0000000│├──┼───────┼─────┼───────┼────┤│014│109年1月25日│800,000元│109年2月25日│0000000│├──┼───────┼─────┼───────┼────┤│015│109年1月30日│150,000元│109年3月30日│0000000│├──┼───────┼─────┼───────┼────┤│016│109年2月29日│250,000元│109年3月29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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