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參拾 陸萬玖仟玖佰 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 陳述 略稱:㈠被告為原告公司業務員 陳育男 之連帶保證人,陳育男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八
月十九日起任職原告公司新竹營業所,竟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之任職期間,連續侵占原告公司之貨物及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元,並經鈞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
㈡因被告為陳育男之連帶保證人,又因陳育男目前在服刑,無力清償債務,原告僅
得向被告催索,原告之請求既有鈞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陳育男之員工資料表(內容包括職務志願書、職務保證書及對保人登錄欄)影本一份為憑,請求自有理由。
三、證據:提出刑事判決影本一份、陳育男之員工資料表(內容包括職務志願書、職務保證書及對保人登錄欄)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㈠陳育男的員工資料表,對保人登錄欄部分被告有親筆簽名蓋章,但是職務保證書連帶保證人欄並不是被告寫的,而是陳育男自己寫的。
㈡刑事判決的事情被告不知道,被告沒有意見,就被告所知,陳育男確實去坐牢了,對於刑事判決認定陳育男侵占的金額,沒有意見。
三、證據:無。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說明如下: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判決影本一份、陳育男之員工資料表(內容包括職務志願書、職務保證書及對保人登錄欄)影本一份為證。
㈡被告對於陳育男涉及侵占之刑事判決沒有意見,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陳育男侵占
之數額亦沒有意見,並承認員工資料表對保人登錄欄部分確係被告親自簽名蓋章,僅以職務保證書連帶保證人欄並不是被告寫的,而是陳育男自己寫的置辯。
㈢惟查,經本院當庭核閱證物原本,員工資料表與職務保證書乃是同一張紙的正反
面,被告既於員工資料表對保人登錄欄親自簽名蓋章,則縱使職務保證書連帶保證人欄係由陳育男所填寫,亦係出於被告之同意,被告無從解免連帶保證之責,被告對於陳育男侵占坐牢既無意見,對於陳育男侵占數額亦無意見,本件原告之請求應有理由。
二、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貳佰參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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