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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