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朱漢寶 律師 張倪羚 律師被告 林資益
張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林資益與張瑜鳳於民國105年7月17日,就如附表所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11樓房屋全部(○○○區○○段第2954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區○○段第296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837/100000,及其基地○○○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342/100000所為贈與契約,及其後
105年7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二)被告張瑜鳳應將前開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林資益所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以其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之標的為斷。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6,000元,本件起訴時新北市○○區○○街○○○號11樓房地交易價格約為【計算式:86.57㎡×116,000元=10,042,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應核定為12,871,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0000-0000││1871.88│100000分││││││││││之1342│├─┴───┴────┴───┴──┴─────┴─┴──────┴────┤│建物標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02954│新北市三重區富│樓鋼筋混凝│11層:86.57│陽台:7.36│全部│││-000│貴段0000-0000│土造│合計:86.57││││││地號││││││││-------------││││││││新北市三重區三││││││││賢街209號11樓│││││├──┼───┴───────┴─────┴─────┴─────┴────┤│備註│共有部分:富貴段00000-000建號,4,27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