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DYMASGHOZALI即迪馬斯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相 對 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因聲請人為外籍人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本院
以10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22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
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訴訟
,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士祐